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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客滑倒摔傷責任的劃分
發(fā)布時間:2023-11-29 瀏覽次數(shù):710610
導讀:作為從事經(jīng)營活動場所的商店,對于顧客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,如果疏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發(fā)生,其主觀上具有過錯,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 顧客滑倒摔傷責任怎么劃分 1、從事住宿、餐飲、娛樂等經(jīng)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、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(nèi)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,賠償權(quán)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作為從事經(jīng)營活動場所的商店,對于顧客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,如果疏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發(fā)生,其主觀上具有過錯,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 2、對每一個顧客做出了告知,這也就是法律里面的告知的權(quán)利和義務 依據(jù)《民法典》(2021年1月1日起實施)有關條款,商場應當賠償摔傷顧客的醫(yī)藥費。因為商場未進行地面保潔工作,沒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導致顧客發(fā)生意外事故,這就是商場的過錯,所以要承擔部分責任,賠償顧客損失。如果在商場采取了必要的措施,盡到照顧、保護顧客義務的情況下,發(fā)生摔倒跌傷事故,商場就沒有過錯,可以不賠償。 3、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(jīng)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。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;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 下一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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